2023-06-01 15:54: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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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8
交通運輸部、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11月21日公布《關于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》(《意見》)。其中明確,網約車平臺公司調整定價機制或者動態加價機制,應至少提前7日向社會公布。
《意見》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(以下簡稱網約車)價格行為,對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,城市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實行政府指導價。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主動公開定價機制和動態加價機制,通過公司網站、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(APP)等方式公布運價結構、計價加價規則,保持加價標準合理且相對穩定,保障結算賬單清晰、規范、透明,并接受社會監督。
《意見》明確,對于巡游出租汽車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,各地要加快健全運價形成機制,建立完善運價動態調整機制,并定期評估完善。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,綜合考慮出租汽車運營成本、居民和駕駛員收入水平、交通狀況、服務質量等因素,按照規定程序,及時調整巡游出租汽車運價水平和結構。鼓勵各地逐步建立完善運價調整機制,對運價調整機制進行聽證,達到啟動條件時應及時實施運價調整并向社會公告,實現運價調整工作機制化、動態化,增強價格時效性、靈活性。
《意見》要求,道路運輸經營者按照價格政策規定制定或者調整價格、網約車平臺公司調整定價機制或者動態加價機制,應至少提前7日向社會公布。各地價格、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,應建立健全道路運輸價格監測分析預警機制,密切跟蹤分析本地區道路運輸價格總體水平和重要領域價格走勢,著重加強春運、節假日等重點時段價格監測,完善價格異常波動應對預案,及時提出調控建議,保持價格水平處于合理區間。要推動建立道路運輸價格信用監管機制,依法依規對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失信聯合懲戒。
《意見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1996年3月18日《交通部 國家計劃委員會關于發布〈汽車客運站收費規則〉的通知》和2009年6月19日《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〈汽車運價規則〉和〈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〉的通知》同時廢止。
今年7月12日至7月25日,《關于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(征求意見稿)》(《征求意見稿》)公開征求意見。交通運輸部、國家發改委在7月12日公布的《征求意見稿》的起草說明中表示,內蒙古、寧波、南京、福州等部分省份和城市陸續發布了出租汽車運價改革相關政策文件。從改革效果看,相關地方在放開價格水平后,道路運輸市場平穩有序,未出現明顯的價格異動,未因價格調整影響社會穩定,為國家層面出臺政策措施積累了實踐經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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